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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食客留在酒店“小憩”,致残后酒店需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一天中午,张某在酒店设宴款待亲友。觥筹交错间张某不胜酒力,很快醉倒。由于下午还要上班,共同就餐的胡某等亲友把张某安置在隔壁包间休息,并拜托服务员帮忙照看。此后,亲友们陆续离开。

  下午5点左右,胡某返回酒店查看张某状况,见她鼾声大作感觉并无大碍,就为她简单清理后离开了。然而晚上9点多,酒店服务员进包厢查看时,发现张某仍然没有清醒,而且还在呕吐黑血,于是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后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伴偏瘫,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张某残疾等级鉴定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身体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至少要赔偿她50%的损失。而酒店则认为,酒店只提供餐饮服务而没有看护义务。他们的服务员曾要求张某的亲友将她带回家照顾,但被拒绝。之后也是酒店服务员及时发现了张某的情况才报警并通知家属,酒店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商谈没有结果,张某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70多万元。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餐饮行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除此之外,对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发生损害的,还应负有在合理范围内的及时救护义务,防止损害扩大。本案中,酒店在发现张某危急情况后及时采取了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联系家属、同伴等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帮助、救助义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张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

  此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及饮酒的量,在普遍情况下是可由自己自行掌控的。根据张某所举的证据,她自身饮酒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如果一有顾客受损害就以结果主义为导向,要求餐饮经营者赔偿,那势必挫伤相关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对社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将带来不良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顾客在酒店用餐,酒店对顾客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本案中,当与张某共同饮酒的亲友离开酒店、留下昏睡的张某时,酒店选择了收留张某并进行照看,该行为本身是对危困人群的帮助。如苛求酒店承担不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则必将伤害行善之人的感情,影响今后餐饮行业与顾客特别是与醉酒顾客之间的关系,也会使得社会大众不愿对危困人群施以援手,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xuxi/202410/t20241024_101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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