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安法院运用多元化解机制实质性化解一起行政争议案件,不仅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优化了企业营商环境,让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陈某受某公司雇佣从事相关工作时,与车辆发生碰撞受伤。陈某遂到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起诉至南安法院,请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发现,某公司并未为陈某投保工伤保险,虽然本案是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但实质争议是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应赔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多少。经了解,某公司已为陈某投保商业保险,险种为雇主责任险,承办法官在庭审后以此为契机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化解工作。
一方面,承办法官向用人单位释明陈某在用工时受伤属于工伤,应支付赔偿金,且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可一定程度上转嫁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劳动者释明诉讼程序较为繁长,预期赔偿金额较高,且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后可能仍需要再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希望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同时,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当地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争议化解平台,充分发挥调解能动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方案,用人单位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姚聪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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