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陈某、吴某因经营赌博型游戏机触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刑。
被告人陈某、吴某、陈某勇(另案起诉)在万宁市后安镇某村委会某村小卖部内放置购买的“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因被举报,又将该“捕鱼机”转至后安镇某休闲吧包厢内,并雇佣文某进行管理。该“捕鱼机”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积分或游戏币均可以兑换人民币,陈某、吴某等人利用“捕鱼机”从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