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无法贷款请你帮忙,好哥们公司急需资金让你出面,抹不开面子帮了忙……小心掉“坑”!可能会不光本金要不回来,还摊上了偿还贷款利息,甚至承担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某向银行贷款27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共3年,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4.18%。合同签订后,银行于2022年1月11日向李某某指定账户发放贷款27万元。截至2024年5月9日,李某某共计偿还本金1536.73元、利息及复利9792.09元,欠付本金268463.27元,利息、罚息、复利24357.89元。原告某银行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这样说:“我只是某公司的员工,公司因为资金周转需要,才让我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贷款的利息也都是公司转到我账户,银行再进行扣划的,我不是实际借款人,公司才是。所以,钱应该由公司来还!”
【法院判决】
法院裁判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银行与李某某签订,借款由银行发放至李某某账户,利息亦通过李某某账户进行偿还,虽然李某某举证证实案涉借款到账即转至案外人某公司账户且某公司向其账户转账偿还利息的事实,但其并未举证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向银行披露实际借款人身份的事实,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法院判决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款项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甚至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还约定债务由实际借款人偿还,名义借款人是否还需承担还款责任?
此类情形下,判断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性不能轻易被突破,否则难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破坏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损害守信一方的权益。
二是要注意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如果当事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名义借款人受实际借款人委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第三人明知该委托代理关系仍与名义借款人订立合同的,或者第三人与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之间达成合意,明知背后的实际借款人用款,借款人仅是以其名义借款,可以认定该合同对实际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温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要审慎对待借名借款行为,充分考虑该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及损失,避免因一时善意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若确要实施该行为,应认真审查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注意留存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委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已经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田又名 刘杨 母松萍 赵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