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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和配送站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模式使得骑手的工作具备较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这也恰恰是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重要原因。

  近期,韶关浈江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确认了外卖骑手与外卖配送站点的劳动关系。

  某餐饮服务公司根据与某外卖平台签订的《配送服务合同》代理了该外卖平台在浈江区的业务,成立浈江区外卖配送站点,该站点于2021年2月招聘钟某作为外卖骑手从事配送工作。在职期间,钟某通过外卖平台APP接单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事送单工作。钟某以登陆外卖平台APP的形式进行工作打卡,区域站点站长在微信群中对钟某等骑手进行排班、安排打扫站点卫生。钟某每月收入由单量提成(总单量×每单提成)、雨天加班补贴构成,若存在差评、早会未签到或打卡、旷工等情形,则进行扣款,在扣除保险费、服务费后,计算出钟某收入。站点站长每月按上述方法计算骑手工资并制作《站点工资表》,发放给包括钟某在内的骑手进行核对,提交至某外卖平台,由平台发放给钟某。

  2021年9月,某餐饮服务公司引导钟某以微信扫描二维码的形式签订了一份《外卖配送员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揽关系。

  2022年1月21日,钟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被送医治疗,之后未能返回站点接单。2022年3月1日,钟某的骑手账号被注销。后钟某因工伤赔偿事宜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协商不成,遂申请仲裁确认其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驳回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

  钟某需根据某餐饮服务公司运营管理的外卖配送站点管理人员的排班安排,进行上班打卡考勤,要遵守某餐饮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未按时上班打卡的有相应的惩罚,请假休息未经同意按旷工处理,平时还要参加早会、例会,说明钟某的日常工作受餐饮服务公司的管理,体现了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某外卖平台根据某餐饮服务公司的授权向钟某发放工资。据此,钟某从事的是某餐饮服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报酬作为钟某的主要生活来源具有持续的稳定性,因此,某餐饮服务公司与钟某之间具有较强的经济隶属性。

  某餐饮服务公司以《外卖配送员协议》抗辩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经查明,该协议是2021年9月签订,而钟某于2021年2月入职,且钟某入职后与餐饮服务公司之间的实际履行情况和餐饮服务公司所述的承揽关系并不相符。故法院对餐饮服务公司认为其与钟某存在承揽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可。鉴于钟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法院判决钟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劳动者人格及经济的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互联网平台用工虽然与传统劳动用工在管理和生产资料配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判断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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