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陈某是家住某小区的邻居,黄某在家中饲养了多只流浪猫。2023年11月中旬,陈某因工作离家几天返家后发现家里到处是猫粪便,床垫、床头摆件、衣服、沙发靠垫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经多方查证,陈某发现是黄某饲养的流浪猫在其离家期间多次通过窗户外沿进入陈某家造成了上述物品损坏,在双方协商被损坏的物品如何赔偿时黄某饲养的流浪猫突然蹿出,陈某因惊吓过度到某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过度惊吓反应症,产生检查费、医疗费约3300元,后双方对损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陈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物品损坏损失、医疗费损失及精神赔偿金等合计15000余元。
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黄某饲养流浪猫但未进行合理约束,放任流浪猫随意活动并进入陈某家中导致陈某人身遭受损害以及房屋内床垫、摆件、衣服、沙发靠垫等被损坏,黄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对此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黄某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2800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不仅指动物的主人,如果为流浪猫经常、固定地提供食物、活动场所,实际上履行了动物主人的管理义务,在法律上便具有了动物主人的管理职责。投喂流浪动物本是善心之举,但形成长期、固定的投喂习惯后,流浪动物与投喂人之间会形成实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投喂人对于喂养的流浪动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合理合法地关心爱护流浪猫、流浪狗,避免把自身置于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