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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健身时猝死,家属索赔55.8万!中山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热辣滚烫》这部在2024年春节档掀起观影热潮的电影不仅激发无数观众的健身热情,同时也带火了拳击这项训练,但是拳击作为一项高强度运动并非适合每一个人。前不久,中山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刘某在健身公司进行拳击练习时猝死,其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

  男子在健身房练习拳击时猝死

  2019年,刘某在某健身公司办理了内含12次泰拳私教课的健身会员卡,会员卡有效期为6年。

  2024年2月21日,刘某到该健身公司开设的健身房进行拳击练习。在训练时,刘某突然倒地不起,在场的健身者见状立即对刘某进行心肺复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立即对刘某实施抢救,但最终刘某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与健身公司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刘某家属认为,该健身公司作为专业性健身机构,没有对刘某进行适应性训练;事发时也没有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实施抢救。

  家属认为该健身公司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40%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5.8万元)。

  健身公司则认为,刘某发病突然,事发后,健身公司已经尽力通知120救护中心。且在场另一名健身者立即对刘某进行心肺复苏按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健身公司担次责!

  法院认为,健身公司经营健身场馆,场馆内进行的泰拳等健身运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健身公司应当预知风险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防范风险措施。

  现有证据及监控显示,事发时涉案拳击区无专人管理,也没有健身教练在现场对刘某进行适当指导,刘某突发疾病后也未见健身公司配备急救设备或具有相关专业急救技术的公司人员对刘某及时抢救。据此,健身公司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健身过程中突发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健身公司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20%的责任,死者刘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健身公司承担各项损失260470.22元。

  健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作为经营性健身场所,健身房应对进入场所健身的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及适当的安全提示义务。

  除了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健身设施外,还应当做好运动风险提示和告知工作,安排专业人员在场地内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纠正会员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的行为。当出现会员受伤时,应当积极作为,安排具有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同时及时拨打120,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消费者,在参加各类健身活动时候,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参加健身活动,切不可强迫自己进行超负荷训练,加剧身体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1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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