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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盗图进行产品宣传被判赔偿 法院:未经授权擅用他人照片宣传构成肖像侵权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服装网店为更好地展示商品,常常配上模特图片,然而一些网店却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推广。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肖像权案,判令被告某网店赔偿原告某博主损失5000元。

  胡某是某平台的博主,日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穿搭照片和视频等,并用作商业推广。某日,胡某发现某网店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图片用于售卖同款服装,且销量较高。胡某认为,某网店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某网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店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五天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诉讼期间,胡某发现该网店已删除相关照片,便撤回了删除侵权链接和发布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某网店未经胡某同意,为提高产品宣传力度,在其店铺宣传推广页面中使用胡某的照片,构成侵权。

  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被告前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获益情况及原告的商业授权收益、取证成本,法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以获取利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着“网红经济”“直播带货”等业态的兴起,网络空间中肖像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背后出现了一批“盗图者”。现实生活中,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遵守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不仅是对肖像权人的侵害,也是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对于权利人而言,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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