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银行卡替别人收了200万元,犯法吗?赵某是沙雅县人,因工作原因常住乌鲁木齐市。2021年,朋友马某托赵某办件事:有人会将200万元打到他的账户,之后再请他将该笔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20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赵某心有顾虑。
见此情况,马某表示,因职务便利,他决定以售房的名义向唐某索贿200万元,直接打到自己账户太惹眼,想借赵某的账户“避避风头”。
得知此情况,赵某当即答应。
随后,在马某的安排下,某购房人将“购房款”200万元打至赵某的账户,赵某留下60万元,剩余部分按照马某的要求转至指定账户。
2023年马某因受贿罪被查(另案处理)。接受调查期间,马某交代其通过赵某账户洗钱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赵某。赵某到案后详细说明经过。
今年5月,在律师的见证下,赵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为他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赵某全额退赔退赃,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