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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违规吃喝案件纪法适用探讨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违规吃喝是“四风”中典型问题之一,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随着近年来违规吃喝现象隐形变异、改头换面,对于该类案件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笔者结合执纪执法工作实践,对违规吃喝案件执纪要点、条款适用、定性量纪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规吃喝案件审查要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违规吃喝案件主要有四类,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四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根据这四类案件的违纪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违规吃喝案件的审查要点在于围绕“和谁吃”“在哪吃”“谁付钱”三个方面,通过物证、书证及言词证据等进行查证,准确辨析违规吃喝行为性质。

  “和谁吃”——查清参与吃喝的人员关系。审理过程中,通过参与吃喝人员的笔录查清宴请人员间关系、查清组织者参与者,着重审查宴请人员中是否有“下级单位”“私营企业主”“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宴请花费的是否为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轻重一般根据提供、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要查清菜品酒水及是否存在收礼送礼等情况。

  “在哪吃”——查清吃喝的地点性质。查清吃喝时间和场所,并进一步查清宴请地点是否为“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私人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一般具有专属性、隐蔽性、高档性等特征,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风腐问题。因此,党员干部无论是否花费公款、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均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实践中,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也出现隐形变异趋势,一些单位、企业或个人将高档小区住宅、别墅等改造为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场所,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俗称“一桌餐”。审查中要查明吃喝场所内部装修情况、平时接待对象、场所隐蔽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私人会所或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谁付钱”——查清吃喝的钱款来源。前述四类违规吃喝案件中,有两类案件的钱款来源为公款。一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该类违纪案件往往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审查的重点在于宴请资金来源和目的事由等。二是《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该类违纪案件发生在公务活动中,接待“师出有名”,但是接待标准违规,审查的重点在于钱款来源、用餐理由、陪餐人数、用餐标准等。两者共同点为“用公款支付”,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公务活动。两者都要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办案中要注意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审查。

  二、违规吃喝案件条款适用

  违规吃喝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实践中,对违规吃喝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况,是数错并处还是择一重处,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竞合的案件中,涉及如何选择适用条规的问题。如某市场监管局党员干部王某多次到私人会所接受某私营企业主的宴请,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但是《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处分轻重档次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考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更能全面体现王某的行为性质,所以王某的行为应适用第一百零二条处理,一般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情节在量纪时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在私人会所违规接受公款接待,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实践中,有些违规吃喝案件中出现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公款吃喝三者竞合,条款的适用更为复杂。如某下级单位班子成员安排在私人会所宴请上级单位领导李某,席间点了高档菜肴及烟酒,并用公款支付。该案中李某同时违反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择一重处,由于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款吃喝的处分较重,所以李某的行为一般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其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在量纪时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违规吃喝背后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有的案件中,党员干部出于多个主观意图,实施了除违规吃喝外的多个违纪行为,除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外,还应对其他违纪行为分别定性量纪,然后再合并处理。如某政法委党员干部谢某经常接受辖区内律师宴请,某次宴请时律师王某请托谢某打听案情。饭后,谢某向辖区内司法机关打听案件具体情况。该案中,谢某经常接受律师宴请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违反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两个行为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谢某的两个违纪行为应当分别定性、合并处理。因此,违规吃喝案件中,不仅要关注违规吃喝行为本身的违纪性,也要关注违规吃喝背后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违规吃喝案件精准量纪

  在违规吃喝类案件中要做到精准量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被审查人在违规吃喝中的角色地位。对违规吃喝人员进行量纪时要考虑其在违规吃喝中的角色地位,对组织者、参加者、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要区别对待。一是对组织者应从严处理。违规吃喝的发起人、召集人在违纪行为中作用较大,其违纪情节比一般参与者更为严重,在量纪上一般要重于参与者。二是对参与者要进一步区分,其中存在“站台背书”“说情打招呼”等情况的参与者,在量纪上要重于一般参与者。三是在公款吃喝案件和超标准接待案件中,要注意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根据责任认定进行量纪。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不同身份主体间一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不仅适用于党员,而且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均应一体遵守、严格落实。违规吃喝案件中,对党员应依据《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任,对非党员公职人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政务责任。另外,退休的公职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同样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只是因为不再履行公职,不适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处理,其中,对具有党员身份的退休公职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可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予以定性处理;对非党员身份的退休公职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可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涉案财物的收缴和退赔。办理违规吃喝案件应全面审查餐饮清单、报销凭证等书证,并结合相关人员的笔录,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对违规吃喝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分以下情况处置:一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案件,吃喝的费用要作为违纪款进行收缴,上缴国库;二是公款吃喝案件和超标准接待案件,对公款和超标准的费用作为违纪款退赔相关单位;三是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等原因无法确定违纪行为,且党员干部自愿主动上交违规吃喝费用的,一般按登记上交处理。还需要注意,实践中有的被审查人拒不退出违规吃喝费用,对这种情况在量纪时要体现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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