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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以“保证金”承诺中标,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11月4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王睿昕 通讯员 肖瑶 邹晴)在招投标这一商业活动的重要环节中,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诚信行为至关重要。然而,宁乡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揭示了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不诚信行为。

  2021年,湖南A公司与武汉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湖南A公司需交纳高达5000万元的保证金,而武汉B公司则承诺支持湖南A公司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投标获取长沙C公司工程的总承包权。若湖南A公司未能中标,武汉B公司将退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

  同日,长沙C公司还向湖南A公司出具了《确认函》,明确表示认可《合作协议》的内容,并承诺为协议中约定的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令人意外的是,该项目后续的招标程序并未如期开展,而武汉B公司也未按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2022年,长沙C公司再次向湖南A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声称湖南A公司交纳的5000万元保证金已用于项目开发,并承诺在公司账户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优先支付保证金本息。

  然而,武汉B公司与长沙C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湖南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尚未启动,但《合作协议》的内容已经涉及湖南A公司通过武汉B公司与长沙C公司在招投标之前进行的实质性接触。

  而长沙C公司以《确认函》的形式对《合作协议》表示认可并完全履行,这一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确认函》作为协议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依法无效,但《承诺函》构成债的加入。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武汉B公司退还湖南A公司保证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长沙C公司对该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长沙C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损害了招投标领域的营商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企业应自觉遵守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5/96/14420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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