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起诉骑手主张行使追偿权?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并最终通过调解,由骑手向用人单位赔偿6万元。
骑手撞人 人力公司赔偿30.9万余元
小李毕业后选择加入新业态群体,在网上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该公司将小李推荐给其所合作的一家人力公司,小李接受该人力公司对其服务内容及质量的管理,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小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小李正式成为一名骑手。
某日,小李在送外卖途中与刘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刘某乙八级伤残。后刘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所属公司赔偿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近3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小李驾驶的涉事车辆是“电摩”,属于机动车。法院认为,小李存在“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等过错情形,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小李是在为某人力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由某人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令某人力公司向刘某乙赔偿损失30.9万余元。
人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履行了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发起追偿 骑手赔偿人力公司6万元
就在小李以为有用人单位兜底,为其全额“护体”的时候,某人力公司以小李存在重大过失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通州法院,向其追偿一半的损失。
小李不解,其明明是职务行为,某人力公司还有雇主责任险傍身,为何还要向其追偿?
庭审中,某人力公司认为,小李无证驾驶无牌号电动二轮机动车,符合雇主责任险免责情形,小李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失情形。据此,公司主张按50%的比例向小李进行追偿。
经过分头调解,小李意识到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某人力公司考虑到小李缺乏工作经验、公司亦负有管理义务等情况,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李向某人力公司赔偿6万元。至此,因本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过失履职 公司赔偿后享有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判断某人力公司能否向小李追偿的关键在于小李对事故的发生及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小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小李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应当知晓无牌照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这一最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故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可以认定某人力公司享有追偿权。
法官提醒,随着新业态的兴起,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就业群体数量急剧增加,用人单位应履行审慎管理义务,通过规范用工、加强岗位培训、购买保险等方式,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若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追偿权。作为员工,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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