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行政争议案件,通过对该案的成功调解,促使后续可能衍生的赔偿纠纷案件一次性彻底解决,也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
应某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由该公司将其派遣至某用人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某按照该单位的指示搬桌椅时,手指不慎被砸伤至粉碎性骨折。
保安公司认为应某搬桌椅的行为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其系因脱离岗位自行受伤,故不构成工伤,应对伤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故应某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净月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净月人社局认为应某系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而后,应某就工伤待遇问题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保安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净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仲裁现为中止状态。
净月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考虑到工伤认定后,往往都会有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故而案件的实质纠纷与保安公司和应某之间的工伤赔偿问题息息相关。为了能够一次性将纠纷彻底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在该工伤案件的审理中提前处理当事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
经过多轮多次反复调解,保安公司与应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劳动争议问题签订和解协议。当日,保安公司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并向应某赔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应某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至此,该工伤认定案件及后续可能衍生的赔偿纠纷案件一次性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