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纷繁复杂,但绝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样不被法律所允许。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他人信息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朋友圈发内容暗示他人是“第三者”
小丽(化名)为某集团旗下公司拓展部经理,芳芳(化名)为该集团公司原接待部经理。芳芳怀疑其前男友与小丽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在2023年3月、4月期间,芳芳使用其实名注册绑定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除相应辱骂文字外,芳芳还直接发布经过编辑的小丽与其他男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截图,暗示小丽插足他人感情。
芳芳的微信好友中有集团公司大量领导、同事,小丽知晓芳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根据《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显示,小丽向医院自诉近2周被人骚扰觉得心情不好,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并建议全休2周。
小丽认为,芳芳的行为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芳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律师费等。
法院判决删内容赔2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芳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相应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芳芳负担;芳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驳回小丽的其余诉讼请求。
芳芳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芳芳因怀疑其前男友与小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通过其微信持续发布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朋友圈内容,在集团公司领导同事中损毁和贬低小丽名誉,小丽因此情绪低落导致抑郁。小丽依法有权要求芳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但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空间里,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将需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