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碍于面子借车给朋友,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谁担责?10月1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赛某和哈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21日,赛某向哈某借用车辆,哈某碍于面子将自家的轿车借给赛某。
当日,赛某驾驶借用的车辆乘载着朋友阿某,与一辆拖拉机及一匹马发生碰撞,造成阿某受伤、马匹死亡及两车损坏。经昭苏县公安局认定,驾驶人赛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赛某和马匹主人就马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就两车的赔偿金额与轿车车主哈某、拖拉机车主卡某发生争议。
2024年10月10日,哈某、卡某将赛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两车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若车主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哈某作为车主,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赛某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及财产损害的后果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达曼古丽·巴哈特别克了解到,借用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第三责任险及车损险,按照归责原则,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的拖拉机维修费,其他赔偿费用均由驾驶人赛某承担。达曼古丽在掌握三方经济状况后,征求了三方当事人的意见,于10月14日组织开展调解。
经过长达3小时的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赛某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哈某赔偿金1.8万元,2025年2月25日前支付卡某拖拉机维修费8620元,纠纷得以解决。
上一篇:被拖欠23年的劳务费,有着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