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流县人民法院通过执前督促履行程序,促使被执行人在执行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及时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清流县某银行与代某、廖某银行卡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等31142.64元。然而代某、廖某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收到申请执行材料后,执行法官仔细分析案情,认为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该案有执前化解成功的可能。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官立即启动执前督促程序,主动与被执行人代某、廖某联系。
在释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强制执行可能对其信誉到来的负面影响后,被执行人当即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代某、廖某当场履行30000元,该案得以在执前阶段成功化解。 (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罗建平 余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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