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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法院:以法治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4-11-13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11月11日,记者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日三餐、四季烟火,食品安全无小事,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舌尖安全”。资阳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贡献司法力量。

  

  为持续烘托“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的食品安全宣传氛围,资阳法院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公开庭审、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等形式,进一步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大力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积极融入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新格局。

  

  雁江法院

  

  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雁江区法院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宣讲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讲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食品企业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达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安岳法院

  

  近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岳检察院指控被告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安岳县辖区餐饮、食品药品经营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在庭审结束之后,法官进行现场普法,指出各被告人所实施行为对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及对国家长远发展的危害和影响,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立德修身、合法经营,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乐至法院

  

  近日,乐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马某为去除猪肝腥味,在加工制作时加入亚硝酸盐,导致消费者出现腹泻、呕吐、头昏、乏力等症状。经乐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现场提取的食用盐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乐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亚硝酸盐并予以销售,且严重超过标准限量,造成他人食物中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禁止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据悉,食品安全关乎着民生,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资阳法院将持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高建花 吴霜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1112/2923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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