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动态 > 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加强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加强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发布时间:2024-11-13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记者11月8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

  

  我省早在2010年就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促进了我省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湿地保护管理取得显著成效。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湿地保护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修复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完善,持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屏障。

  

  新修订的《条例》加强湿地资源管理。规定应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健全全省湿地监测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充实完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的相关要求。健全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规定。规定应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将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未纳入的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统筹保护与发展,保障湿地保护范围内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完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加强对涉及湿地的农业生产、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专章突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规定泥炭沼泽湿地的分布、面积和四至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泥炭沼泽湿地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列入重要湿地名录;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动态监测,开展定期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对出售、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 实习生 蒋莹莹)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1112/29235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