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记者11月8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
我省早在2010年就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促进了我省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湿地保护管理取得显著成效。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湿地保护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修复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完善,持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屏障。
新修订的《条例》加强湿地资源管理。规定应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健全全省湿地监测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充实完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的相关要求。健全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规定。规定应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将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未纳入的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统筹保护与发展,保障湿地保护范围内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完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加强对涉及湿地的农业生产、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专章突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规定泥炭沼泽湿地的分布、面积和四至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泥炭沼泽湿地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列入重要湿地名录;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动态监测,开展定期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对出售、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 实习生 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