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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保障护航粮食安全

发布时间:2024-11-13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今年10月16日是第44个世界粮食日,主题是“粮安天下,共建更好生活,共创美好未来”。本周也是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主题是“强法治 保供给 护粮安”。连日来,各地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和保障粮食安全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提高科学保粮水平,积极监督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是人类生存之根本,国家稳定之基础。对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粮食安全保障问题更是个永恒的课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消极怠慢和放松。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规则基石。法治分配权义、设定责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等手段,有效回应问题,补齐短板,防范风险,持续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法治保障粮食安全。在立法层面,已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今年6月1日实施的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专门法律,其从纾解我国粮食安全保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出发,明确界定耕地保护以及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等环节的重点任务,全面回答了粮食安全“谁来保障”“如何保障”等关键问题。通过系统设定政府、市场、社会各类主体粮食安全保障权力(利)、义务与责任,有效提升粮食综合生产、储备应急、加工流通、节约减损等粮食供给保障能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在法律实施层面,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乡村头雁培育、土地专项整治、农机专项补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有效保障了粮食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顺利进行。纪委监委、执法司法机关查处大批粮食生产和购销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震慑了一大批“粮仓蛀虫”。

  粮食安全不是绝对和静止的状态,而是处于相对和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当前,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需求持续增加。同时,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土地资源短缺、水资源污染等问题,给粮食生产带来了巨大压力,加之国际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因素,对我国的粮食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的法治化水平,护航粮食安全行稳致远。

  首先,要持续夯实粮食安全法治根基。统筹发挥粮食安全保障法对其他涉粮法律法规的引领作用,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治体系,有效提升粮食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国家层面,协调好粮食安全保障法与既有的农业法中的“粮食安全”篇,与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产业发展”篇等之间的关系,做好与正在制定的耕地保护法之间的配合衔接。在地方立法层面,应因地制宜做好废改立释,做到法律法规上下贯通,协调统一。

  其次,坚决实施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粮食安全保障是系统工程,在体制机制上,应坚持党的领导,党政同责,夯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激活粮食安全主体动力。在激励机制上,既要强调国家投入和政府义务,又要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在基本方略上,应高度重视土地这一最基本的要素和科技这一最创新的力量,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在实处。在渠道来源上,既要坚持传统主粮安全,也要坚持大食物观,以开拓更加多元的粮食供给渠道。在生命周期上,既要注重生产开源,储备保全,提高安全系数,也要注重应急管理,消费节流,减少浪费损失。在管理监督上,既要做到丰收万担,颗粒归仓,更要做到粮仓除蠹,严厉打击监守自盗。在内外统筹上,既要做到国内基本自足,也要注重国际合作、博弈、释疑和对冲,为粮食安全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制度保障上,既要重视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也要重视系统化的权义分配和责任承担,以良法善治和令行禁止,坚定守护国家粮食安全。

  最后,全面深化粮食安全法治宣传。法治的力量在于信仰。要深入学习领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精神实质与核心要义,全面贯彻各项涉粮法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持合法经营,规范粮食生产经营各项行为;坚持守法爱粮,以“餐餐不余”换“年年有余”,积极参与粮食安全社会监督,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从道德软性约束上升到法律刚性实施,形成人人爱粮节粮,个个维护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作者系河南农业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副主任、教授)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11/t20241111_943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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