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董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在驾驶投保车辆在乡村牧道行驶时,路过涉水路面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陷入道路左侧排水渠,因排水渠水位较深,导致车辆电路受损。事故发生后,董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董某驾驶“增加危险程度,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于有车辆正常通行痕迹的乡村牧道,且附近没有其他供车辆行驶道路,因此被保险人并非故意将车辆置于危险中。事故是被保险人在乡村牧道行驶时发生意外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车辆为越野车,具有一定在崎岖地面越野行驶的能力,因此董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路过有积水的牧道或其他复杂地势,并不超越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能和使用范围,也不违反被保险车辆的使用用途。保险公司在对董某的车辆进行承保时,明知其投保车辆为越野车,应当对被保险车辆的行驶条件有一定的预期。故对某保险公司认为董某显著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官解读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的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签订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需要综合考量被保险车辆的危险是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可提前预知、投保车辆具体用途、发生保险事故与危险增加是否具有关联等因素,如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仍然按照先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有失公平,所以当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保险事故与危险程度增加具有因果关系时,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车主在给车辆投保时应主动告知被保险车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根据车辆实际用途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若投保后改变用途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