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数起涉及开设赌场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在家中闲暇时下载赌博软件进行娱乐,并担任代理;或是出于营利目的,下载赌博软件担任代理以赚取佣金。不过,这些违法行为均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名定罪处罚,虽然看起来是人在家中坐,罪从天上来,实际上,这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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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9月,被告人薛某在名为“大唐麻将”的APP上注册账号并开设虚拟房间后,通过自己组建的微信群,邀请微信好友加入虚拟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在每局麻将结束后,薛某向房间内的参赌者每人抽取1元,总计每局4元作为房费。输家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将输掉的金额支付给薛某后,再由薛某扣除房费后微信支付赢家。经查实,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涉案参与赌博人数达62人。
案例二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百度搜索下载“永盈棋牌”赌博软件,并在微信群及其他社交平台分享了该APP的下载链接,借此发展了45名直属玩家和169名其他玩家。王某通过下线玩家在赌博游戏内输给平台的金额来获取提成,其在“永盈棋牌”赌博软件平台共获奖励25万余元,实际提现获利5万余元。
案例三
“鑫鑫”、“三晋娱乐”、“腾顺”系网络赌博软件,以上赌博软件需经赌博平台代理人发送的推荐码或微信等推送进行下载,赌博平台代理人则根据发展下线的赌博情况提成获利。被告人吉某、吴某、王某、张某四人分别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充当以上网络赌博游戏软件的代理,通过向下级代理或参赌人员(玩家)卖分的方式进行获利。其中,吉某在“鑫鑫”网络赌博软件作为代理发展吴某和王某等人进行赌博,吴某在“三晋娱乐”网络赌博软件发展张某和王某等人进行赌博,张某在“三晋娱乐”网络赌博软件发展多人进行赌博,王某在“三晋娱乐”、“鑫鑫”网络赌博软件发展多人进行赌博,经查实,吉某获利3万余元,吴某获利10万余元,王某获利2万余元,张某获利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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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认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的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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