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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均应承担刑民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10月29日,由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提起的金某甲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一行2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洁带领华容区、梁子湖区检察院相关人员陪同。

  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金某甲、金某乙、陈某某在禁渔期使用三重刺网或电捕鱼禁用工具,多次在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捕获的渔获物出售给钟某某获利。钟某某明知其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加以收购,并将其中白鱼出售给同样明知系非法捕捞所得的徐某某。

  梁子湖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金某甲、金某乙、陈某某、钟某某、徐某某实施的非法捕捞、收购梁子湖水产品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对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及生态补偿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审理有序推进,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民事侵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据展示、围绕定罪量刑、公益诉讼请求发表辩论意见,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时,民事公益诉讼五被告自愿缴纳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7.83万元。“我现在很后悔,我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破坏了生态环境...”金某甲、陈某某在最后陈述时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庭审历时约2小时,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的处理,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捕捞者、收购者的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钟某某、徐某某作为收购者,明知其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办检察官说道。

  下一步,梁子湖区检察院将依法综合履职,积极探索生态损害赔偿多元解决方式,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促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效果的统一,坚决当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者、践行者、守护者。

   稿件来源: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6317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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