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名服刑人员减刑裁定,执行刑期重新计算。
据悉,服刑人员钱某在减刑前曾与他犯在号房因琐事产生矛盾、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念头,但其为获减刑一直隐忍。在收到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当日,钱某随即实施报复行为,用粪便袭击涂抹在他犯脸部。该违规行为发生后,永安监狱迅速依规对钱某给予相应处罚,并向三明中院提请撤销钱某的减刑。
三明中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改造期间与他犯发生矛盾,在收到人民法院减刑裁定后立即实施将粪便涂抹他犯脸上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可认定钱某前次减刑不具有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折射出钱某主观方面的恶性未得到真正的转化,并未悔罪自新,充分说明钱某之前的改造表现具有欺骗性,不是真心认罪悔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而应继续强化改造教育。 (叶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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