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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木质保十年却两年即坏 法院:卖方承担修复费用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防腐木作为装修市场的宠儿,广泛应用于诸多场景如花园、露台、围栏等。但是,也存在着某些防腐木未达质保期却已腐朽的现象。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防腐木的装修合同纠纷,买卖双方各执一词,买方称卖方提供的防腐木不合格,而卖方则称腐朽是因为买方没有按时保养。

  林某与杨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由杨某为林某的房屋铺设防腐木,防腐木质保十年,终身免维修。林某称现在合同才刚过两年,防腐木就已经出现了腐朽,因此认为防腐木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杨某承担防腐木修复费用3万元。杨某则称,自己曾口头告诉过林某防腐木的保养要求,林某没有按期保养造成防腐木腐朽,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庭审中,林某的证人于某称其从事油漆工工作,为林某房屋的防腐木做过桐油保养维护,并详细说明了几次维护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并称维护过程中已经发现防腐木存在腐蚀的问题,其认为因防腐木质量欠佳,不能通过简单刷油维护恢复完整。林某还提交了维修房屋的报价合同,证明拆除腐朽防腐木并维修的报价为4万元。杨某则称维修合同报价单中并不仅仅是防腐木的费用,不能用来证明更换防腐木的花费。

  经法院现场勘查,案涉房屋的防腐木确实存在腐朽问题。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就防腐木的应用达成了约定,约定质保十年,终身免维修,该约定系双方真意,受到法律的保护,现防腐木在质保期内腐朽,应当由杨某承担违约责任,杨某虽主张是因为林某未进行保养导致,但林某已初步证明其进行了保养以及维修,该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平谷法院对杨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最终,平谷法院依据需修复的面积、施工所需材料和人工的市场价格对该损失予以酌定,判决杨某向林某支付修复费用13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提醒需要装修的业主或者装修行业从业者,尽量签订具体明确的合同,比如使用的每一种材料、保养期限等;对于那些合同变更或者需要定期履行的事项,最好每次在变更之处或定期履行后由双方共同签字并注明日期,以免后续发生纠纷,难以划分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1/t20241121_1669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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