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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推进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需在五方面努力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办。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许绿叶在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深圳中院稳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她还分享了基于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探索的五点思考。

  许绿叶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深圳中院稳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有序落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妥善办结三类程序首案,全面激活条例适用。以保护创业者为导向,该院审结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打破“破产即免责”误区;以解除经营担保之债为尝试,审结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和解案,促成金融债权人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诚信程度和偿债能力开展和解;以诚信免责为理念,审结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依法宣告首位债务人破产。此外,该院稳步办结不予受理、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驳回申请、夫妻共同清算等多类型案件,形成丰富的个人破产示范案例,并以多种方式开展个人破产文化宣传,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形成共识。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制度,配套保障尤为重要。基于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探索的实践与经验,我抛砖引玉,谈几点个人思考,期望对建立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有所裨益。”许绿叶还分享了基于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探索的五点思考:

  一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破产文化宣传。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经济文明发展的产物,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相冲突。建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凝聚共识,构建破产文化,推动形成个人破产的良法善治。

  二是需要完善个人财产信息查询和利用机制。个人财产无规范的财务会计资料反映,往往与家庭财产混同难以区分和分割,现实中还存在财产由他人代持等情形,造成个人财产状况难以查明。需要制定涵盖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评估、执行等全流程的个人信用法律规范,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查明系统,为个人破产制度深化实施提供保障。

  三是需要完善破产欺诈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试点实施以来,深圳中院配套建立了债务人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委托核查等机制,压实债务人诚信义务,全面考察债务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破产欺诈行为,严把入口关。为消除社会公众“破产即免债”的认识误区,确保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发挥,需要从前端建立公开透明、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从后端将自然人纳入破产犯罪刑罚体系,增强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

  四是需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个人破产贷款减免制度。金融债务尤其是小额金融债务是个人破产债务人申报最多且最希望获得减免的个人债务,占所有申报债务总额的85%以上。但金融机构受制于金融监管要求和内控考核体系,缺乏个人债务清理配套政策和相应免责权限。需要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推动建立个人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免责或豁免制度,在顶层设计上为金融机构参与个人破产程序提供制度空间。

  五是需要解决“无产可破”个人破产案件的保障难题。从深圳试点实践看,大部分个人破产案件属于“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形,对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如何解决,是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及时解决的现实问题。在解决路径上,可以考虑由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保障;借鉴司法援助制度,由管理人在个案中提供公益服务;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由破产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公职管理人,多途径解决“无产可破”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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