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营口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营口市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法治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预警机制。通过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的预测准确率和时效性。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管理制度,要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重要设施和车站、机场、渔港、学校、医院等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筑牢全社会防灾减灾防线。《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灾害种类、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科学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航、停业、渔船回港、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