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7日至23日,被告人梁某先后16次驾驶面包车在某建筑工地上盗窃钢筋并出售,共计盗取钢筋6432.5公斤,售卖获利14445元。3月24日凌晨,梁某在该工地再次盗取一车钢筋后,车辆因负载过重陷入泥地,其随即电话求援。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怀疑梁某有盗窃嫌疑,遂未予施救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场将梁某抓获,并扣押被盗钢筋338.5公斤。经认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钢筋价值1202元,已被梁某售卖的钢筋价值222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钢筋依法发还工地,被告人梁某的亲属代梁某向该工地承建单位赔偿20000元,取得该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法院对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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