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忙把工资要回来,不需要我们再跑那么远,太暖打工人的心了。”
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远在千里之外的江苏省,通过案件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该案最终圆满化解。
2023年10月,原告胡某正式入职江苏省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并于入职当天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为6500元。至2024年2月底,被告公司仅向胡某发放工资5000元,原告胡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胡某就职的长春分公司已注销,故胡某要求被告江苏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加班费2.17万元。
案件承办法官郑宏萍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被告总公司在江苏距离较远,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承办法官经过邮寄、电话的方式与被告公司取得联系后,了解到被告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工资,而是因长春分公司注销后,原告、被告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而引发纠纷。对此,承办法官积极与原告、被告进行沟通,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告知被告拖欠工资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因为矛盾纠纷的发生,从时间和经济上也严重影响了原告胡某正常生活,最终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给付了拖欠工资,该案得以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