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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2月21日23时许,男子刘某在安福县某电竞馆后面停车场和某小区对面的马路边上,容留未成年人在其驾驶的黑色奔驰车内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案发后,刘某被警方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任何人在所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务必增强拒毒意识,警惕诱惑,提高辨别能力,坚决抵制毒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03/202412036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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