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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滴水协议”建房 法院判决拆除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双方对于邻里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引发的建房纠纷,最终根据乡村土地关系背景、合同性质、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因素,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

  李某和王某系东西邻居,李某居东侧,王某居西侧。2017年,李某申请翻建房屋,2021年之前,房屋主体框架已完成,四周有院墙,未封顶。2021年,王某也申请翻建房屋。同年5月,双方达成《四邻滴水协议》并签字确认,协议约定:我是王某,与东邻居李某两家之间滴水0.4米,由王某留0.2米,由李某留0.2米。协议达成后,王某开始翻建房屋,北正房主体已完工。现李某在自家房屋封顶时发现,因王某未按照上述协议留出足够滴水,导致两家之间距离过近,无法完成封顶,且房屋受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现场调查,双方北正房北端顶部之间相距18厘米,南端相距5.5厘米。李某认为王某不按照协议建房,影响其封顶,故要求:王某将翻建过程中垒建的建筑物进入双方之间40厘米滴水范围内的建筑全部拆除。王某认为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各留20厘米,因李某没有留,所以王某也没有留。对此,李某认为,原告翻建房屋在先,且房屋四至已定,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在翻建房屋时,将0.4米滴水留出。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四邻滴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焦点在于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即“王某现需翻建住房,东邻居李某两家之间滴水0.4米,由王某留0.2米,由李某留0.2米”,李某认为王某建房时应保证距离李某西房山墙留出0.4米,王某认为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各留0.2米。

  平谷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首先,本案关于协议中约定的0.4米怎么留,在双方协议时意向应该是明确的,而王某庭审中作出两种不同解释,答辩意见前后存在明显矛盾,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就缔约背景以及磋商过程而言,该协议的签订背景是在李某主体结构框架已建,西房山墙已基本建成,王某申请翻建审批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王某辩称的内容均需李某将其已建成的北正房西山墙拆除并向东移,明显有违常理。再次,就履行行为而言,要求王某建房时应保证距离李某西房山墙留出0.4米,并不代表着0.4米都是王某留出的滴水,因为王某也认可李某翻建时西北角向东退回了20—30厘米。

  综上,双方现在虽然对《四邻滴水协议》中各留0.2米解释不一,但结合该条款的订立背景、约定内容、通常理解、农村建房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可以确定李某对此协议的解释符合双方缔约本意。王某不顾双方协议约定及李某在先翻建的情况,未按照协议约定留出足够距离,导致对李某房屋造成影响,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王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2/t20241206_167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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