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通过严谨的调查核实和司法监督履职工作,与大东区司法局、大东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的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
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
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李红(化名)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李红在矫正期间有接触同案犯的情况,此外,李红曾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违反报告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两次与训诫一次。经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帮扶,李红仍不知悔改,继续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今年8月16日,大东区社区矫正机构鉴于李红的恶劣表现,将对其提请撤销缓刑的材料移送大东区检察院审查。
大东区检察院收到大东区社区矫正机构移送的材料后,立即展开了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为了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大东区检察院召开了社区矫正检察现场办公会,对大东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的证据进行研判。在现场办公会上,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对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和讨论,力求做到证据链完整、逻辑严密。大东区检察院通过约谈李红本人,进一步核实其存在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在约谈过程中,李红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办案
同意社矫机构撤销缓刑提请
大东区检察院认为,李红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经教育帮扶仍不改正,其行为已经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大东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社区矫正执行地人民法院即大东区法院对李红撤销缓刑。
10月18日,大东区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认为李红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10月23日,大东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缓刑。
在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大东区检察院、大东区司法局、大东区法院密切配合,形成了司法协作合力。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证据研判和审查工作,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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