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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逃逸次日到案不构成自首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醉驾犯罪类案裁判尺度,12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发布6个醉驾犯罪典型案例。法院始终秉持以人为本、保护民生的司法理念,持续将“以宽为主、严以济宽”的醉驾治理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醉驾逃逸次日到案不属自首

  2023年1月7日晚,张某某与朋友在某农庄聚餐饮酒。随后,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前往市区某小区。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张某某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2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后张某某趁交警不备,逃离现场。

  次日8时,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但经鉴定,血样中未检出酒精含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逃离检查现场,导致次日抽取的血液样本未检出酒精含量,依法采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作为定罪依据。张某某虽在被查获后逃离现场,但已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其次日主动到案行为,不构成自首。考虑到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张某某在审理期间预缴罚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驾驶人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后脱逃,次日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但因其已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脱逃,不构成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相反,其行为可能被视为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将从重处理。

  初犯轻微醉驾免予刑事处罚

  2023年6月29日22时许,居住在某县城郊区的曾某,在晚饭期间饮用酒精饮品。餐后,曾某驾驶轿车回家,在路上被交警现场查获。检测结果显示,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05mg/100ml。案发后,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曾某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曾某驾驶路段非城区中心路段,地理位置偏僻、人流量较少,驾驶约100米即被交警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饮酒后行驶的路段偏僻、人流量小,其驾驶距离大约100米后即被查获,亦未引发交通事故,同时,曾某积极配合调查,系初犯,并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法院依法判决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此次入选省法院6件醉驾犯罪典型案例的还有短距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钟某某危险驾驶案;逃避检查的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妨害司法的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再次醉驾并逃避检查处理的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09/2024120961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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