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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购车指标仅限所有人使用,签订租售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由于小客车购车指标中标难度高,导致“京牌”一牌难求,从而形成了一条违规租售“京牌”的灰色产业链。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围绕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租赁而引发的纠纷,租牌一方将登记在“京牌”原主名下的车辆私自转卖,“京牌”原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购车指标,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协议无效,不支持返还购车指标的诉求。

  2016年10月,薛某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系统中签获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同年12月,薛某与郑某签订《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约定:薛某将其购车指标租赁给郑某,租期5年,年租金1.2万元,租期届满后,郑某将购车指标无偿返还给薛某。签订协议以后,郑某使用该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薛某名下。2018年3月,郑某将其所购车辆卖予刘某,薛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并要求郑某返还购车指标。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购车指标的归属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故对薛某要求郑某返还购车指标的诉求不予支持。

  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购车指标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无效。

  北京市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并数次修订,明确规定小客车购车指标不得转让。

  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本案中,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违反上述《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故薛某与郑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412/t20241223_1670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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