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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违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被判处罚金7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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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查现场。 浙江生态环境厅供图

  中新网杭州4月27日电(记者 钱晨菲)27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中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在该省湖州市宣判。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被地方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企业被判处罚金70万元。

  2019年6月-8月,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并派出11个工作组对ODS重点省市开展专项检查。其中,浙江工作组在对明禾公司的突击检查中,发现企业台账的原料入库单上有异常,并在部分手写的生产配方便条上多次出现CFC-11记录,该公司2017年通过的环评审批文件上明确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发泡剂等原料生产并销售组合聚醚。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ODS特性,对企业生产反应釜内残留液采样检测,组织人员赶赴外地对下游购买白料的冷柜、冰柜生产企业进行追踪、溯源,同时委托技术单位核算出明禾公司生产过程环境污染排放量,及企业违法所得。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企业法定代表人祁某某承认了违法使用ODS的行为,交代了ODS购买来源和数量。

  祁某某被公安部门控制后,上游供应商和企业参与人员均逃匿。湖州德清专案组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强化侦办合力。公安与环保组成联合追捕组,先后赶赴江苏省苏州市、河南省禹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将上游供应商韩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归案。同时企业的两名销售人员也成功劝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整个案件涉案人员全部抓捕归案。

  据悉,明禾公司因违法使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也是中国聚氨酯泡沫行业首起因违法使用ODS被判实刑的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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