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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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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试行)》)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试行)》总体考虑是什么?

  防范处理邪教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既要主动发挥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优势,也要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制定奖励办法,广辟线索来源,不仅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防范打击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凝聚各方合力群防群治、提升我省依法防控邪教活动的能力水平。

  二、《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试行)》对奖励对象、举报途径、奖励标准及原则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奖励对象。规定明确了举报人的范畴,即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此奖励办法。

  (二)举报方式。主要列举了群众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纸质来信、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公安机关公布的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反映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三)奖励原则和条件。主要明确了对匿名举报、同一举报人多地举报、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联名举报等情形的奖励原则,并列明了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主要规定了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三类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数额的资金奖励。群众提供线索所发挥的作用由办案单位给予认定。

  (五)奖金领取。主要规定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效性,以及领取奖金所需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权利保护。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举报人如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后,公安机关会及时开展核查调查工作。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在案件侦办中起到作用的,公安机关会通知举报人领取相应标准的奖励。同时,《办法(试行)》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若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活动线索后,应耐心等待结果,最终是否奖励以公安机关通知为准。

  四、举报人是否必须实名举报?

  原则上,公安机关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一方面便于开展后续线索核实跟进;另一方面便于发放奖励时能及时联系到举报人。但因特殊情形,举报人确实需要匿名举报的,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流程正常受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对于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xxgk/zcjd/wjjd/content/post_2975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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