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多次收到对方发送的含有每日优鲜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认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故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优鲜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每日优鲜公司赔偿王女士0.1元短信退订费。
每日优鲜公司在王女士注册“每日优鲜APP”后,于2019年11月1日、11月11日、11月15日分别向王女士发送了有关每日优鲜平台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予以退订,并产生了0.1元短信费用。每日优鲜公司在收到王女士退订短信后,未再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信息。
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条款对每日优鲜公司发送“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继续接收”、“退阅或设置拒绝”的方式。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应认定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短信有合同依据,但涉案条款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从《隐私政策》相关约定中可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最终,法院判令每日优鲜公司赔偿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