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租用他人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后拉活,突遇交通事故,张先生租用车辆受损,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以及运营损失共计1.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原告张先生诉被告王先生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驳回张先生关于车辆维修期间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称,2019年9月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道路,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与张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营运损失共计1.6万余元。王先生则称事发时张先生并未表明车辆是营业性质的,不同意赔偿营运损失,修车费合理合法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认可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驾驶机动车与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先生驾驶车辆受损,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张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主张的维修费有修车发票为证,应予支持。张先生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应由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车辆维修时长及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张先生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因车辆行驶证载明张先生驾驶小客车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非法律规定的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不应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王先生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不能为了节省保费,而拒将私家小客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车辆,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私人小客车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的营运损失难以获得支持,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