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下午,彭水法院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张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当庭作出判决。据悉,该案是彭水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作出判决的离婚案件。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发生抓扯、打架,本地派出所多次出警。原告于2019年10月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有丝毫改善及和好迹象并持续分居生活至今。故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判决准予张某与陈某离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了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是对离婚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以分居时间量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新标准,其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本案中,原告间隔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见其离婚态度之坚决,开庭前夕,法庭组织多次调解均未成功,被告亦未采取任何行动改善夫妻关系,甚至经常骚扰、威胁原告,被告的行为表现出不愿亦不能修复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足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双方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至今,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