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北法院受理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并于当日出具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8日下午,在未经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复同意下,陈某组织挖沙船等在郭家沱滚装码头长江水域非法采砂1300余吨被现场查获,经鉴定,该非法采砂造成生态损失总价值约为18万元,并产生鉴定费8000元。经双方进行磋商,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陈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对赔偿协议向江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江北法院当日做出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
【法官释法】
近年来,中央到地方均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2020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鼓励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磋商,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本案是江北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陈某在长江鱼类繁殖期内组织实施未经渔业、环保部门等审批非法采砂的行为,既侵害了长江砂石资源,又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经过双方磋商,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就该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
该案体现了司法确认制度的快速、有效性,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因权利义务人反悔造成新的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践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抓手。
一是模式创新,依法推进。非法采砂的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规定,并根据鉴定报告,确定了由义务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指定和监督下分期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对生态破坏进行货币的替代性修复,开启既有惩罚又有修复的责任承担形式。最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磋商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让生态保护的机制创新搭上司法“稳流器”。
二是多方参与,保障有力。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后,经多主体的参与和配合,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并委托鉴定,最后达成本案磋商协议。法院对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调而无力,商而不行的窘境,为生态保护的磋商机制注入司法“强心针”。
三是多元并行,高效解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与监督的衔接。在法院案件持续大幅增长的新常态下,发挥磋商在前+司法确认的高效便捷机制,能够极大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累,促使矛盾快速解决,让生态保护搭上司法“高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