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这是啥奇珍异宝?
太可爱了!
带回家养着
说不定还能在朋友们面前长长脸
那么,问题来了
有可能你已经悄悄地触犯到刑法
接下来,万州法院小编为你讲述一起
非法捕猎中华鲟案
案件详情
2020年8月的一个傍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江一级支流水域放置一副非法捕捞工具虾笼捕鱼。次日凌晨,李某某收取虾笼,发现一尾外观美丽的鱼,准备将其带至家中饲养。在其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捕捞的鱼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该尾中华鲟后被放生。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一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李某某积极参加了增殖放流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悔改之意。
法官提醒
中华鲟,是硬骨鱼纲鲟科的鱼类。常见个体体长0.4-1.3米,体重50-300千克;最大个体体长5米,体重可达600千克。是长江中最大的鱼,故有“长江鱼王”之称。体呈纺锤形,头尖吻长,口前有4条吻须,口位在腹面,有伸缩性,并能伸成筒状,体被覆五行大而硬的骨鳞,背面一行,体侧和腹侧各两行。中华鲟生命周期较长,最长寿命可达40龄。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活化石,有“水中大熊猫”之称。中华鲟所属的鲟鱼类都是在距今约 1.4 亿年的中生代末期的上白垩纪出现的,与恐龙同时代的现存种,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也是最古老的珍稀鱼类。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因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品种繁多,法官提醒,公民在野外活动时,切莫捕猎野生动物或带回家圈养,而触犯了刑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