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0岁的方婆婆在永川区某广场散步时被9岁的小刚骑行的自行车撞倒,导致骨盆骨折,住院治疗11天,共花费1.6万元的医疗费。经鉴定,方婆婆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方婆婆诉至法院,要求小刚及其监护人艾某、魏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本次事故发生时,小刚已年满八周岁,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自行车将方婆婆撞倒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艾某、魏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小刚有财产,应从小刚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艾某、魏某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刚、艾某、魏某赔偿方婆婆各项损失3.7万元(若小刚有财产,该赔偿款应从小刚本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艾某、魏某赔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