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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动态 > 人民法院报观点: 将“支付方式”还给消费者作者:张西流  

人民法院报观点: 将“支付方式”还给消费者作者:张西流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北法院网 作者:佚名

  

  随着扫码支付、银联闪付、网上支付等方式的普及,很多人都习惯了“一部手机走天下”。由此,也引发了部分商家或公共服务领域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实际上,这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也涉嫌违法违规。基于此,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对拒收现金现象开展全面集中整治,对涉及公共服务、民生及公众关注度比较高、影响范围比较大的一些拒收现金主体,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治。

  不可否认,使用现金存在一些不便。例如,商家需要花费时间去清点和保管现金,也需要识别现金真伪。而且,民众携带现金也可能有安全上的问题,如遭遇盗抢等暴力侵犯。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不少人也认为现金交易存在一定的卫生和污染问题。

  但实际上,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消费,商家拒收现金,不仅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提倡移动“非现金”支付,但“非现金”并不等于“无现金”,更不等于“拒现金”,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应将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还给消费者。商家在扩展移动支付业务的同时,不能拒收现金。可以预料,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将共同存在。一方面,要肯定“非现金”支付的意义,让更多公众了解各种“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优点;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公众的支付结算习惯,尤其是老人等群体使用现金支付的习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结算方式。另外,银监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规范移动支付方式,促进“互联网+消费”健康有序发展。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0-12/02/content_174281.htm?div=-1

  文章出处:2020年12月02日《人民法院报》02版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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