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8日,泾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黄某于2022年起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兰当年抚养费15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并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尚欠的2019年至2021年抚养费共计40000元。
原告小兰的母亲张某与父亲黄某于2014年1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兰由张某抚养,黄某每年1月下旬给付当年抚养费15000元。但2019年至今,黄某仅支付5000元抚养费,张某多次向黄某催讨都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无奈之下,张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首先尝试了组织调解。但黄某一直拒接法官电话,导致调解工作无法开展。开庭当天,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查明,截止2021年3月被告黄某欠女儿小兰2019年抚养费10000元、2020年度抚养费15000元及2021年度抚养费15000元,共计40000元,最终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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