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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咬伤民警并夺枪 一审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3月10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钱某妨害公务一案。法庭对被告人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某在安庆市迎江区某KTV因消费问题与服务人员发生纠纷后报警。特警大队民警接110指令至现场并将纠纷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在该所大厅内,钱某因醉酒拒不配合民警询问,被民警甲、乙及辅警丙带至办案中心接受醒酒处置。在上述民警对钱某进行人身检查时,钱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辱骂、威胁民警执行公务。为脱离民警控制,钱某咬伤辅警丙左颌、民警甲左手臂部位,并抢夺民警甲右腰部佩戴的警用枪支,后被增援民警控制。经鉴定,民警甲、辅警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致二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63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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