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1月27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被告人张巍、辛雨、曾鑫泉三人系覃国清黑社会犯罪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为争抢势力范围,树立强势地位,插手他人纠纷,被告人张巍、辛雨、曾鑫泉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张巍实施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辛雨实施聚众斗殴2起;被告人曾鑫泉实施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1起。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张巍在参与的第一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系积极参加者,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系首要分子,参与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辛雨在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中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曾鑫泉在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中均系积极参加者,参与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辛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曾鑫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至此,该院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已全部清零,实现了阶段性案件清结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