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1月20日下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潘某茂等6人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茂、潘某华、万某福等人主要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人潘某茂、潘某华组织、纠集他人,被告人万某福积极参加、煽动他人聚众冲击道县公安局柑子园派出所,致使当晚干警联合清查行动无法开展,已扰乱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失;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潘某茂、潘某华、万某福多次一起实施其他违法活动。此外,被告人周某强、潘某民、杨某华参与实施了相关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以来,被告人潘某茂、潘某华、万某福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道县柑子园镇、白芒铺镇、蚣坝镇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潘某茂为组织者、纠集者,被告人潘某华、万某福为成员。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某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茂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万某福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强、潘某民、杨某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七个月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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