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摩擦和矛盾,企业和职工之间也会因法律纠纷诉诸公堂。近日,牟定法院的执行法官就承办了一起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案例简介】
申请执行人董某原本是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的车间主任,在疏通机器故障时被石头砸伤脚掌,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由公司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723元;(二)由公司支付董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949元;(三)由公司补缴董某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董某承担个人缴纳部分)。裁决书送达并生效后,因公司未按期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支付案款,也同意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但对因未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产生的巨额滞纳金有疑问(仲裁裁决书未裁决该项内容)。
为消除被执行人的疑问,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就双方的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向双方进行释明,最终双方达成合意:(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5723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949元;(二)由申请执行人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并承担滞纳金2000元;(三)由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并承担滞纳金16852元。
至此,案件完美落幕。
【普法时间】
1、社会保险费是否必须缴纳?放弃缴纳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弃此义务。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者劳动者单方出具的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都是无效的。
2、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一种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证劳动者权利,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应自行承担社保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