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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应用于法律文书,提供赔偿方式多样化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期南华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定期给付相应损害赔偿金,为双方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可能。

  2018年12月19日,朱某1与朱某2在南华县城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朱某1特重型颅脑损伤,并构成一级伤残。朱某1于2019年7月17日向南华法院起诉,要求朱某2等四被告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869954.32元。2019年8月29日及2019年10月15日分别开庭审理了该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庭审事实、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就赔偿给付方式,判决被告朱某2赔偿原告朱某1护理费人民233976.00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朱某1护理费人民币116988元(均按定期金给付)。定期金的给付日期为从2019年7月起,每月给付定期金人民币2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一次(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数累加支付),给付至原告朱某1的实际生存时限或者依赖护理费履行完毕止。

   释法:定期金赔偿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在该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赔偿人的实际给付能力与被赔偿人的实际情况,适用定期金给付的给付方式较为实际。故定期金应用于该案法律文书中,提供赔偿方式多样化,该举措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公正司法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坚实保障。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2124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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