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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恶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0年10月13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贵、王某、赵某林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庇等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贵于2003年以内部职工承包的形式承包了某清运车队,2007年3月20日,刘某贵成立了包头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取得青山区行政辖区内建筑废土的有偿清运权。

  2003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贵在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纠集、雇佣杜某、张甲、杨某、徐某琪、王甲、赵某林等人持续在青山区范围对非其车队及非其公司拉运土方、建筑垃圾的车辆和司机实施拦截、扣押及缴纳罚款的行为,为达到垄断青山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的目的采取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排挤其他运输车辆的车主及土方工程中标的公司,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刘某贵通过金钱与物质奖励的方式,组织人员旅游、聚餐等手段,将多名涉案人员笼络在身边,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贵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甲、赵某林、张甲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杨某禄、张乙、杨某、王乙、郭某娥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法庭依法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各项权利义务,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原文链接: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273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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