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但有人却故意拖延“任性”举证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当事人故意延期举证采取制裁措施,开出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王某等人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王某等人向法庭提交了自行制作装修费、维修费、广告费清单打印件,但一直未提交相关银行转账证明的原件予以核对。该案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后,王某等人仍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直至开庭时,王某等人向法院提交新证据,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证据中部分金额可作为支付租房款的依据,故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部分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王某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中房租款的具体支付金额,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应依法予以采纳。但王某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该证据亦非一审法院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且王某等人在二审开庭中仍拒不提交,在二审开庭后,才向法院补充提交,其行为显属逾期提交证据。
王某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该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导致一审误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遂喀什中院决定对王某等人罚款2000元。
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会产生许多不良影响。一方面,自身利益会受损,列入逾期提交证据的,会导致相应证据丧失证据效力,无法证明拟证明的事实;另一方面,即便逾期提交的证据被采信,也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轻则训诫,重则罚款。
罚款不是目的,是人民法院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的体现。希望通过本案提醒诉讼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不仅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是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